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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2016年预算公开(一)
  发布时间:2016-02-01 17:21:28 打印 字号: |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核准死缓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案件;

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5、审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7、监督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兵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8、办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研究拟定自治区法院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开展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司法技术信息和技术鉴定服务;

13负责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审判业务资料编译工作;

14、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15、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全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8、承办其他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内设30个部、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 (人事处,法官处,宣教处) 、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办公室、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审监三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技术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处、翻译处、法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访办、督查室、法官协会、司法巡查室等。

二、2016年度收支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高级法院35院加培训中心6个预算单位预算收入为财政拨款13254.06万元。

(二)支出预算

高级法院35院加培训中心6个预算单位预算支出:基本支出10000.62万元,项目支出3253.44万元。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详见附表)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619.52万。主要构成: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2.17万元, 公务接待费37.35万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包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部门预算、所属单位预算等。

纳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2

新疆法官培训中心

3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4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5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6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附: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


201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明细表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