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与被执行人麻学军、马菊梅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新执20号,执行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0)米证字第0020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被执行人麻学军和案外人冶青明、杨占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麻学军与杨占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麻学军将位于古牧地西街街道办事处胜利西路北侧东和水景坊小区03幢3单元402室转让给杨占京,杨占京将上述房屋转卖给冶青明,冶青明同意于2024年11月18日前向法院缴纳21万元,银行计算当天利息确定还款数额及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款项还给冶青明。法院办理该房解封手续,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解押手续。麻学军配合冶青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对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不承担责任。
案外人冶青明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于2024年11月13日向法院缴纳21万元,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扣除执行费外,还需向案外人冶青明返还8897.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执行案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剩余执行案款予以公示:
案外人:冶青明
发放金额:8897.20元
公示时间:公示七个自然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起算。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