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图某、马某刑罚。
野生肉苁蓉俗称“大芸”,是一种寄生在沙漠树木梭梭、红柳根部的植物,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被称为“沙漠人参”。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图某在明知他人采挖的肉苁蓉为野生肉苁蓉的情况下,先后收购野生肉苁蓉4465公斤,合计涉案金额31258元,并向被告人马某、忙某(另案处理)出售野生肉苁蓉4405公斤,合计涉案金额34990元,非法获利3732元;马某在明知他人采挖的肉苁蓉是野生肉苁蓉的情况下,先后收购2948.3公斤,合计涉案金额22705元,非法获利2220元。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肉苁蓉为管花肉苁蓉,管花肉苁蓉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图某、马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采挖的肉苁蓉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进行收购、出售,且涉案价值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前,两被告人均自愿签署劳务代偿修复环境承诺书。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