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第37条中明确:“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强化政法机关与发改、银行、税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积极适用失信预警及信用宽限期制度;对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失信惩戒;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3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并予以信用修复,确保企业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同步推进。”惩戒相对容易理解,但是“激励”应该怎么做?2024年7月4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向履行完毕执行案款的某商贸公司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企业重塑社会信用,重拾发展信心。
王某与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商贸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租赁费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商贸公司经通知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案件经执行法官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某商贸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年后,某商贸公司的业务有了一定起色,于2024年6月主动联系法院,通过第三方将十余万案款打入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账户。至此案款全部到位,法院也依法及时解除了针对该公司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将负面信用影响降到最低,正向激励企业的主动履行行为,营造诚信营商氛围,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向某商贸公司发放了《信用修复证明书》。
“失信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指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存在“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主体。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征信系统中留下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诸多领域受到限制,可以说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惩戒,对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
“法律政策鼓励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通常是有继续发展意愿的企业,会希望尽可能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信用修复证明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激励制度。”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严曦介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克拉玛依、诚信克拉玛依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政策精神,与市发改委联合会签印发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守诺当事人发放<诚信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书>的办法》。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作为涉企案件相对较多的辖区,今后将持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大守信激励机制的宣传,在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被执行企业的修复激励工作,积极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让“失信受罚、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