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以及和田地区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在和田召开“生态修复﹢社区矫正”机制会签联席会,共同签署《关于将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考核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和田地区生态修复工作中,要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新实践,更好推进“生态修复﹢社区矫正”机制。在受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后,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并向其阐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主动与受损方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积极赔偿损失、恢复生态,争取从宽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积极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生态修复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司法确认、检查验收、刑罚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确保生态修复机制有效运行。
《办法》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要根据生态修复协议,为涉生态修复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将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作为该类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应有内容,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令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