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8月15日,我们将迎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活动的主题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8月8日起,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将发布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在这片碧水蓝天之下,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文明的传播者、践行者、守护者、建设者!
基本案情
被告人车某某和马某某多年从事河道内的采砂生产作业经营,明知未经办理河道采砂证、采矿许可证不能采砂。二被告人未办理河道采砂证,在某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其停止采砂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私接电源在新疆乌什塔拉河河道内进行采砂谋利,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953696元。同时在乌什塔拉河河道内形成三个深坑,导致该区域地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且截至案发并未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裁判结果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将其违法所得187131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马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砂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非法采砂行为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同时给当地生态环境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司法机关对此类非法采矿的行为应予严惩。本案中,乌什塔拉河河道内多年开采未进行恢复治理,经核实该区域的违法开采部分采坑深达5-6米,造成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已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每年汛期和生产排水致使采坑积水,近年来已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审理,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对增强社会公众对河砂等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