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针就能变美!”当前,医学美容已成为一种潮流,尤其是“美白针”“瘦脸针”“玻尿酸”等更是受到不少爱美人士追捧。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准“商机”,违规为他人销售、注射美容产品,从中牟取私利。近日,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2023年10月至11月,布某私自从上海某整形医院以2680元的价格购买8盒某品牌肉毒素注射剂,藏匿于自家冰箱内,随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宣传其祛皱美颜的功效。在此期间,不具备相关医疗经营资格的布某擅自给他人销售、注射该品牌肉毒素注射剂,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布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这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的注射性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还私自进行购买,而且在自己不具备相关医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售卖、注射给他人,获取1200元非法所得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在行为被揭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调查,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保证书,在法庭上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布某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依法判处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