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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伊犁 | 醉酒没开车 竟也会犯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4-08-06 19:31:43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酒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就没事了吗?小心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熊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6000元不等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熊某与杜某在某KTV饮酒后,熊某表示想要驾驶杜某的车,杜某拒绝并将车门锁死。之后,杜某又打开车门锁,同意熊某坐上主驾驶位,杜某坐于副驾驶位。熊某倒车时,与行人高某及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高某受伤、两辆小轿车受损。经鉴定,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63mg/100ml。


法院审理

2024年4月3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一人受伤,三车受损,被告人杜某明知熊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打开车门锁,为熊某驾驶机动车提供帮助,两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为共同犯罪,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024年4月30日,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杜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杜某不服,5月10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饮酒后,明知自己靠近车辆即可自动解锁,在被告人熊某多次表示要驾驶车辆后仍不加以阻止,并靠近车辆为其打开车锁,且坐于副驾驶位,为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车辆提供了帮助,导致事故发生。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杜某虽然没有驾驶机动车,但其在明知熊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熊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如果杜某主观上并不知道熊某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熊某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聚餐饮酒后要相互提醒,及时阻止饮酒“上头”想要开车的朋友,心存侥幸将可能会闯下大祸。


 
来源:法治日报、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