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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喀什 | 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24-07-19 10:52:43 打印 字号: | |

“出门在外身份是自己给的”这个网络热梗在给大家带来娱乐的同时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找到了作案机会。近日,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


01
案情简介

林某是从事销售酒水的一名业务员。2023年8至11月,林某在给杨某、王某夫妇经营的烟酒商店送货时,得知杨某当天正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逮到机会的林某听后便谎称认识烟草专卖局局长,可以花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杨某、王某夫妇信以为真,同意林某收取1万元现金打点关系的要求。次日,林某来到店里取走现金1万元,并承诺两周内办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骗取杨某、王某夫妇的信任,林某当场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王某、杨某,并谎称已将资料和钱款交给烟草专卖局局长。直到2023年8月21日,喀什市烟草专卖局向杨某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杨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然而此时的林某早已逃之夭夭。同年11月,林某在乌恰县送货时,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张某、王某2.2万元。

02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4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他人涉及金钱往来时,应当保持谨慎,切勿轻易相信他人,如发现被骗,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同时,在办理任何许可证时,务必明晰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并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与办理,警惕任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犯罪套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