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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昌吉 | 精心设局 伪造事故 合谋骗保 法院:重罚!
作者:闫君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7:38 打印 字号: | |

高档车多次出演“车祸自燃戏码”以骗取高额保险金,薅保险公司“羊毛”竟成了“生财之道”。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勾结,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款的案件。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多次以车辆发生自燃为由,伙同被告人邓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起,骗取保险金65万余元。邓某明知被告人薛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保险金19.9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投保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被保险车辆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65万余元,数额巨大。邓某为薛某骗取保险金提供帮助,诈骗数额19.9万余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在邓某参与的犯罪事实中,薛某是犯意的提起者,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最终的受益者,系主犯,邓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赃,且积极退赔,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邓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03
法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假保单、假赔案、假机构等保险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和行业良好形象,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及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全社会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来源: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