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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巴楚 |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偿11万余元
作者:通讯员: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4-06-27 12:16:06 打印 字号: | |

熟人一起喝酒,一人醉酒后落水溺亡,其家属以同饮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理由诉至法院,那么,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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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者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同饮者赔偿11万余元。


被告吐某与热某(已亡)系熟人关系。2023年3月,吐某与热某一起饮酒,两人喝完两瓶白酒后,吐某通过他人帮助,将热某送到其所说的大路旁边。热某下车后因喝醉原因找不到回家的路,不慎掉入渠内溺水死亡。


隔天,有群众发现热某的尸体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查,认定热某系溺水死亡。


热某家属认为,热某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有关,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83316.75元。


被告吐某辩称,热某确实曾和其一起饮酒,但喝酒后他将热某送到了她所说的地点。当时,热某是清醒状态下车的,热某是成年人,有预见危险的能力。溺水死亡的水渠是较大的水渠,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是导致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其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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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案中,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后行为负责。其回家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导致溺水身亡,有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90%的责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对共同饮酒者进行提醒、制止和照顾。同饮者喝酒过程和喝完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应相互保护。被告吐某未将热某送到安全住处,致使其醉酒状态溺水死亡,被告吐某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据此,近日,法院判决由共同饮酒人吐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127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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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四种情形同饮者需要担责

强迫性劝酒:“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在饮酒过程中,如酒友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出现意外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酒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熟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可饮酒,仍然劝其喝酒,以致诱发疾病、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预见到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因此,若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后驾车未劝阻以致发生损害: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一旦发生事故,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可以适当免责。



 
来源: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