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周某的孩子即将步入高中阶段。为了让孩子能进入重点高中,周某四处找关系,最终经他人介绍找到史某。按约定,周某先后分三次将9万元交给史某,但史某迟迟未将入学手续办妥。
周某和史某协商,取消本次请托事宜,史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退还9万元。多次讨要无果后,周某于今年3月将史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史某退还9万元办事费。
法院认为,周某将钱交予史某,是因史某声称可为周某孩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故周某欲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
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起诉。
周某与史某之间发生的请托办事行为,谋求不法利益,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不法请托行为法律不予以保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在生活中,一些人妄图通过“找关系”“请托”等方式达到一定目的,但往往事未办成,还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价值观,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