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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6 16:03:54 打印 字号: | |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以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指定天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应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新市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应由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应由头屯河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伊宁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应由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巩留县、奎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塔城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塔城地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指定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阿勒泰地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五、指定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克拉玛依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六、指定博乐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指定昌吉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昌吉回族自治州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八、指定伊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哈密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九、指定高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吐鲁番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指定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一、指定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阿克苏地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二、指定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三、指定喀什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喀什地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四、指定和田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和田地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适用。

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事海商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发生在边境地区的争议标的额较小(人民币5万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此类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来源:新疆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