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叶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案”等4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叶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蒙古国籍被告人叶某驾驶一运煤车辆从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入境,车辆出现故障无法行使,叶某将该车辆拖进就近修理店进行维修。因车辆发动机已报废,叶某与修理店经营者达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收购的牵引车车头等部件更换至蒙古国车辆上,并对调了车牌。叶某与达某商定将留在中国境内的蒙古国报废车辆予以出售以抵扣维修费用。同年4月25日,叶某从塔克什肯口岸出境时,未将报废机动车头更换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报备。其返回蒙古国后,又将更换后的机动车车架号修改为原蒙古国机动车车架号。同年5月4日,被告人叶某驾驶更换后的车辆再次从塔克什肯口岸入境时仍未向海关申报车辆更换情况,遂被查获。经依法称重、鉴定,涉案牵引车重7.2吨,该废旧机动车为“固体废物”。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废旧牵引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将已报废的境外车辆废弃物留置在我国境内的犯罪案件。非法将“洋垃圾”在我国境内擅自处置,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且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本案审理中,叶某因车辆出现故障且最终报废而将车辆擅自留置在我国境内,其明知海关关于运输车辆产生的废弃物料须托运出境的监管规定,却未能如实报备车损情况,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车辆废弃物托运出境,而是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擅自将已报废的外籍车辆留置在我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02
公益诉讼起诉人塔城地区检察分院诉被告王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8日,被告王某与托里县某镇人民政府订立“托里县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包经营位于恰勒尕依村土地900亩,期限30年,无土地四至。王某承包经营土地期间,为谋取经济利益,明知相邻土地为公益林地,仍逐年向南拓展承包土地,每年约二三十亩。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擅自开垦土地面积为119.1亩,开垦土地性质系地方公益林。该案刑事部分已经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作出相应刑事处罚并生效。王某已购买部分树种主动进行生态恢复。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某自愿依据2022年7月3日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植被恢复方案》,高标准完成植被修复工作,全面修复受损植被;二、被告王某于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完成植被的修复播种;三、2024年6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涉案林地修复成果进行验收。四、2026年6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涉案林地的修复郁闭度进行验收。五、如被告王某修复结果未通过验收,需在验收日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3,842元。六、被告王某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体现了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经济高效,更有利于促使被告主动履行,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引导群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环境生态法治意识,坚持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经电话回访,被告王某已按照修复方案完成植被修复播种,今年6月底,公益诉讼起诉人将组织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涉案林地修复成果及修复郁闭度进行验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03
公益诉讼起诉人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0日以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先后被拜城县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示牌等保护标志。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位于拜城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范围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经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评估鉴定,某公司在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并提出案涉文物保护具体建议。
裁判结果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的费用136021.54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涉案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为新疆境内现存唐代长城资源,属于唐代安西都护府下辖的基层军事机构。遗址建筑结构清晰,年代性质明确,对研究唐代西域军政防御体系、边塞烽燧通讯制度和丝绸之路兴衰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某公司作为造成烽火台遗址核心区损害结果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消除危险、文物修复的义务。但因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修复工作专业性强,某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遗址的技术条件,遂应依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的考古发掘保护措施建议,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尽最大可能为遗址提供保护条件。
04
木某某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北极茴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在阿勒泰地区河流中,使用鱼竿垂钓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北极茴鱼30尾。经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尾北极茴鱼价值5000元,30尾北极茴鱼价值共计150000元。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北极茴鱼,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北极茴鱼行为的严重性,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50050元生态修复款,用于购买北极茴鱼鱼苗及其他鱼苗在案发区域进行增殖放流,对案涉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引导牧民提高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认识,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关爱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不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不食用、不使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培养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观念,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