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相信这句警示语已深入人心,可仍然有人一而再知法犯法。近日,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2022年5月,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时隔3年不到,张某不思悔改,再次酒驾。
2024年4月30日晚20时左右,张某醉酒后驾驶朋友小型轿车与停车场里的石柱相碰,被巡逻民警发现,在了解情况时,闻到驾驶员满身酒味,现场及时控制张某并移交交警部门,经抽血监测,血样中乙醇成定性定量鉴定为208mg/100ml。
墨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宽处罚;因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心存侥幸,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给其本人及行人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一个法律常识。确保驾车安全行驶,才是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平安福”。真诚告诫广大群众,远离酒驾,文明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