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依靠盗取古墓中的“财宝”发财,没想到“空手而归”,还会因此身陷囹圄。
张某、努某、库某、马某4人相识多年,因听信“古墓中有‘宝物’,挖出来就可以发财”的传言。2016年10月,张某召集努某、库某、马某等7人乘坐张某所驾驶的皮卡车到达昭苏县别克能萨依墓群,使用铁锹、十字镐、绳、桶等工具共同对该古墓群实施盗掘,在现场形成长约5米、宽约4米、深约5米的长方形坑洞,未盗掘出有价值文物后离开。
2016年10月,张某、努某、库某3人驾驶车辆到达昭苏县某地进行观察,确定了位于昭苏县某地南侧山坡达吾巴依能喀拉盖萨依古墓的位置,11月3日,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便召集仙某等人乘坐张某所驾驶的皮卡车到达距离昭苏县某地约2公里处,后又步行至南侧山坡古墓处,使用铁锹、十字镐、绳、桶等工具共同对该处古墓实施盗掘,在现场形成长4.5米、宽3.2米、深5.4米的长方形坑洞,未盗掘出有价值文物后离开。
经查,以上两座古墓群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9月被列为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
上述盗掘古墓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经过走访摸排于2022年3月案件终于侦破。2023年7月26日,昭苏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努某、库某、马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同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被告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仙某等人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昭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被告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仙某等7人就两座古墓回填及建设文物保护设施所需经费99588.6元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同时在州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就刑事部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努某、库某、马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下地“摸金”不会一夜暴富,只会“摸金”入狱。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会导致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既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