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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白碱滩区 | 交了定金却遭遇卖方反悔,法院这么判!

作者:张晓惠 李美娜  发布时间:2024-04-24 10:10:43 打印 字号: | |

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定金都交了,就差签合同了,卖方却不卖了,这让汪先生无奈又气愤。为此,汪先生将刘女士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01
基本案情

原来,2023年4月,得知汪先生有购房需求,家住同一小区的刘女士与汪先生取得联系,向汪先生介绍了该小区某房产。汪先生心仪此房产,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约定,支付2500元定金,并于5月26日汪先生向刘女士支付2500元作定金,双方口头约定了房屋价款和交付时间。5月27日,也就是在汪先生支付定金的次日,刘女士又多次找中介公司带人看房。因担心此房会卖给别人,汪先生要求刘女士将房屋交给自己装修。


刘女士得知后表示,只付了个定金就想装修房子,房屋价款怎么支付,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都不明确,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不想将房屋继续卖给汪先生,遂先后三次微信转账将2500元定金退还给汪先生,但汪先生均未接收退回的定金。


02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女士与汪先生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定金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双方就房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未进行约定,也未能签订购房合同,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刘女士,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调解,汪先生表示放弃双倍返还定金,刘女士当即将定金2500元返还给汪先生。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无法证明未签订合同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不能仅归责于被告,适用定金罚则显然违背自愿、公平原则,被告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