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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阜康 | 缺陷产品引发悲剧 法院判赔141万元
作者:通讯员:王宇  发布时间:2024-04-15 15:38:50 打印 字号: | |

租来的电动车锂电池在没有充电的情况下竟然发生爆炸!近日,昌吉州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存在“产品缺陷”的电池爆炸导致受害人被严重烧伤送医院救治,后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某(乙方)与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一份《锂电池租赁协议》,约定:“由李某租赁该新能源科技公司电动车锂电池,李某每月向该新能源科技公司支付24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与同学将租赁的锂电池搬到了自己家中并放置在餐桌旁。


次日上午,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拍照发送了案涉锂电池的照片,并向赵某询问:“电瓶咋黑掉了?”随后,李某与同学微信视频,双方在视频过程中,案涉锂电池发生爆炸,李某在此次锂电池爆炸中受伤。经住院治疗,李某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经鉴定,被烧损电动车电瓶金属外壳膨胀变形、顶部有炸裂口,爆炸时未充电,爆炸前有黑色液体泄漏。李某父母将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权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李某从被告处租赁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是引起锂电池爆燃的原因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出具某测试公司检测报告、电动自行车锂离子动力电池使用说明书等书证证实被告向李某租赁的锂电池是合格产品,就免责事由而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唯一标准,被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锂电池不存在足以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的事实,才能达到其免责的证明标准,就现有证据而言,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2024年1月1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1万余元。


法官提示

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和正规渠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商家反映,如商家不予解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杨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