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的保养通常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若是保养不当则会给车主带来额外损失。如果将车辆交给修理店保养,出现零部件损坏的情况,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最近,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01
案件回顾
王某将公司价值百万的越野车送往喀什市某汽修厂保养。在后期用车过程中,该车出现动力不足、换挡不顺、发动机异响的情况。
完成保养4个月后,王某因交通事故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维修人员告知王某该车发动机内部有明显拉缸、磨损痕迹。王某询问后得知,喀什市某汽修厂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给车辆加注了不符合规定型号的机油。尽管汽修厂一再强调是得到厂家“可以使用”的肯定答复后才更换的机油,但该车需要更换发动机以及更换发动机后车辆贬值的情况已成事实。
经评估鉴定,该车发动机损坏的原因是未按要求加注规定标号的机油和更换相符型号的机油,评估鉴定报告显示车辆所需维修费用为282439元,更换发动机后车辆贬值98759.43元。
02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修厂作为专业维修保养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或者征求车主意见后进行保养维修工作,结合证人证言、车辆保养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喀什市某汽修厂支付车辆维修费282439元,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8759.43元,以及原告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损失9000元、评估鉴定费30000元。现案件已生效。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