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两词读音相同,经常有人将其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却大不相同。如果合同成功履行,双方无争议时可能并无差别,但已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就解除时,这一字之差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仔细体会这“一字之差”的法律概念吧!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6日,江某与某粮贸公司协商玉米渣买卖事宜,约定江某购买某粮贸公司的玉米渣150吨,江某支付订金5万元。某粮贸公司收到5万元订金后,向江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江某订购玉米渣现金5万元,此笔订金到拉完货物时,冲抵最后一笔货款。12月6日至12月8日,江某从某粮贸公司处拉运134吨玉米渣。后因货物质量问题,江某拒绝继续提货。
2023年8月25日,江某将某粮贸公司起诉至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粮贸公司退还订金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涉案标的物保存条件较差,在雨雪天气下易腐坏,在此条件下江某有权拒绝提取存在质量瑕疵的货物,江某不存在违约的情形。2023年12月7日,法院判决某粮贸公司退还江某订金5万元。
某粮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某粮贸公司向江某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案涉5万元为订金,并冲抵最后一笔货款。因此,该5万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应认定是支付的预付款。且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江某可随时提货,江某提货之前某粮贸公司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2024年2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在法律上的意义大不相同。订金是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缴纳的金钱,一般属于预付的货款,不具有担保功能,交易成功时,被充当货款,而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当定金所担保的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当定金担保的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法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交付方违约的,则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