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持生效法律文书的胜诉方常遭遇败诉方迟延履行或不能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胜诉方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时效限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范某向原告李某退还货款及利息,该款项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然而,由于被告范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于2022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范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最后一日为2018年6月30日,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而且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被告范某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
裁定作出后,原告李某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告范某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履行期间最后一日为2018年6月30日,原告李某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