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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塔城 | 未经注册制售假酒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黄昊  发布时间:2024-03-15 20:24: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酒案件。通过严惩销售假冒伪劣的不良商家,司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1月间,祝某某、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将自行生产的假冒“伊力”注册商标的伊力大老窖、伊力小老窖、伊力柔雅系列白酒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47121元。2018年至2021年间,陈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销售明知是假冒伊力、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贵州茅台、国窖1573、牛栏山二锅头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陈某从事侵权白酒批发,销售范围涵盖疆内多地州,销售金额1068657元。李某则在本地以商铺零售方式销售侵权白酒,销售金额124630元,另查获李某尚未销售的各类侵权白酒货值金额1286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祝某某、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已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为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已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四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犯罪地位以及具有的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分别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决禁止四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沈某某、祝某某设立制假窝点,假冒“伊力”牌系列白酒,处于犯罪上游。陈某作为经销商购进大批侵权白酒转售全疆多地,处于犯罪中游。李某作为终端销售商处于犯罪下游,直接向广大消费者销售侵权白酒。本案犯罪环节之多,犯罪时间跨度之长,犯罪地域之广,犯罪数额之大,在塔城地区实属罕见。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坚决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给予各被告人相应刑事处罚,并适用禁业规定,进一步限制和降低再犯可能性,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