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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昌吉市 | 明知是毒品,还运输,重判!
作者:朱嘉  发布时间:2024-03-15 11:49:2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贩毒人员越来越狡猾,在涉毒违法犯罪的各个环节设法躲避侦查打击,同时,一些人更易被金钱诱惑,参与毒品运输、毒品交易等环节。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件回顾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甲某接到乙某的电话,让其帮忙运输“货物”至指定地点,将支付高额费用,随后甲某先后3次驾驶白色轿车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到该市某小区停车场,将事先放好的甲基苯丙胺运送至乙某约定的昌吉市某小区,随后乙某向甲某支付运输费用,甲某3次合计运输甲基苯丙胺1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院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甲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甲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关于运输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被告人甲某为赚取运费,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运载行为,其行为在实质上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运输毒品犯罪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且不论数量多少,均不影响其成立犯罪。


法官呼吁:要脚踏实地赚取合法收入,切勿为“赚大钱”“发大财”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