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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铁路 |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回归“礼”
作者:刘丹  发布时间:2024-03-01 10:06:41 打印 字号: | |

在男女双方喜结连理时,我国历来有给付彩礼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间为了缔结婚姻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因给付彩礼发生纠纷历来受到大家的关注,彩礼有可能在结婚登记前给付,也有可能在结婚登记后给付,那结婚登记以后给付的彩礼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小王(男化名)和小董(女化名)是一对90后小夫妻,双方于2020年7月登记结婚,2020年12月举办婚礼,2021年5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小王和小董以及双方家庭多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后小董带着孩子回娘家共同生活,分居数月后双方一直未和好,于是小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小王提出双方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前几天,给小董及小董父母支付了彩礼共计160000元,其中有100000元小董存在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董则认为160000元是小王给自己的彩礼,其中60000元已用于双方举办婚礼时的支出,剩余100000元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的100000元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因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不论彩礼是登记结婚前还是登记结婚后给付,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将100000元存于自己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内也未将该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也明确不同意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双方已结婚三年有余,育有一子,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小王分割小董名下的存款10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应当以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以返还,只有在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或者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几种情形才可以酌情予以返还。结婚是人生中重要且美好的经历,但婚姻也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在结婚和离婚时均应当理性看待彩礼,既不能假借婚姻勒索彩礼,也要在离婚时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回归“礼”。


 
来源: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