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单位单处罚金,判处该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伊犁某食品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食品公司负责生产肉制品,由销售公司负责销售。
2021年至2022年,食品公司及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用牛肉冒充牦牛肉、炭烤驼肉,用牛鞭冒充牦牛鞭生产经营肉制品,以假充真牦牛肉、炭烤驼肉、牦牛鞭,累计销售金额3703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食品公司、被告人魏某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处食品公司单处罚金185200元,判处食品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罪所得37031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