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1月1日实施。《条例》起草历时近十年,最终形成7章60条,在严防网络欺凌、保护个人信息、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杜绝非法“戒瘾”恶性事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刘美辰围绕《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 整治不良弹窗热搜信息
近年来,由于“眼球经济”的影响,一些自媒体为了获取更多点击量,发布了“少儿不宜”内容,如低俗洗脑的“土味社会摇”、“擦边”直播等。部分网络平台为了引流,将这些不良内容进行弹窗、首页推荐、上热搜排行,对于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学习模仿。
刘美辰表示,《条例》设立了专章来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并规定: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显著提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上述信息。
· 严防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是巨大的,如“寻亲男孩”刘学州被网暴自杀、抖音患癌女孩周敏因被网暴导致眼睛感染去世等等悲剧,都给社会敲响了巨大的警钟。由于网络欺凌具有匿名性、快速扩散性、持续性等特点,相对传统的校园欺凌更加隐蔽、更难监管或调查取证。
《条例》进一步压实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一方面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并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实现网络欺凌行为的智能化治理。
· 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在《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3年第一批)》中,数款以未成年人为受众的教育类APP被点名通报,小初高同步课堂、同桌100、星火英语、宝宝玩数学等APP均涉及超范围收集、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取权限等多种问题。
刘美辰表示,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删除权,《条例》第34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拓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设置不合理条件,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书面而非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删除申请的理由,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敦促其慎重考虑是否自行删除,并防止未成年人的私密信息在网络空间中不断扩散,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造成难以补救的严重损害。
此外,《条例》也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最大限度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包括“隔空猥亵”的新型犯罪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 构建预防网络沉迷防治体系
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自杀、沉迷直播大额打赏主播等负面事件频频成为热点话题。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近年来各网络平台逐步落实了未成年人使用时长限制、消费限制等防沉迷举措,但仍旧存在其他监管漏洞。比如未成年人可通过更换游戏账号实现重新登录并从零计算游戏时长,还出现了未成年人沉迷追星打榜、大额充值游戏以返利等新型现象。
刘美辰表示,《条例》从实际入手,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的义务主体及职责,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及企业的多方协作和联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社交媒体、网络直播或游戏、短视频平台问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非理性消费问题,明确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等。针对流量至上不良价值倾向问题,规定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以上网络活动。
· 杜绝非法“戒瘾”恶性事件
为了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实践中部分网戒机构以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体罚、打骂、禁食等暴力惩戒方式向监护人承诺“根治”未成年人的网瘾。这些戒治手段都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合法范畴,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虐待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此次《条例》第49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此前某些“网瘾治疗”恶性事件的反思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