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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未按约缴纳契税致客户还贷款产生利息差额损失
乌鲁木齐一房屋中介公司因违约被判赔偿
作者:王书林,毛 榆,张 婷  发布时间:2023-12-26 10:11: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交易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赔偿原告利息差额损失并退还原告未缴纳的契税。

    

2020年初,小王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得一套位于米东区的二手房,约定成交价为73万元,契税的1.5%由小王缴纳。因购买房屋时小王尚不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于是双方约定小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款项53万元通过商业贷款付清,但同时小王也口头告知房屋中介公司,自己后期要转为公积金贷款,契税一定要足额缴纳。

   

沟通好相关事宜后,小王便与房屋中介公司、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及代办费,由房屋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贷款、过户手续,并代缴房屋契税。后房屋中介公司按约协助小王办理了商业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小王足额向房屋中介公司办事员冬冬转账10950元税款,但冬冬实际仅缴纳了5000余元,且缴税基数为34万元。

    

直到2022年,小王具备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得知房屋中介公司未按照其要求足额缴纳房屋契税,房屋的备案价格被做低,导致其公积金贷款额度只能贷款27万余元。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还款存在利息差额损失。小王认为该部分损失是房屋中介公司未足额缴税造成,因此便将房屋中介公司、办事员冬冬起诉至米东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利息差、返还预付的契税款、代办费、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

    

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房屋中介公司、房东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73万元,契税为房屋价款的1.5%10950元,余款通过商业贷款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顺利办理了按揭贷款,房屋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原告向被告冬冬转账10950元契税款后,冬冬仅缴纳契税5000余元。虽然被告冬冬辩解余款是原告另外委托其办理装修贷款的代办费,但被告冬冬并未提交证据证实。

    

诉讼过程中,法院相关人员曾前往公积金中心了解相关贷款政策,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小王的贷款额度仅为备案购房款34万元的80%。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明晰,被告冬冬未按照原告小王的要求足额缴纳契税,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从而产生利息差,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万余元。被告冬冬系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房屋中介公司承担,冬冬个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赔偿小王利息差额损失7万余元,并退还未替原告缴纳的契税款5000余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