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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如天·疏附 | 撤销监护权!
作者:乔桥 买尔旦江·斯迪克  发布时间:2023-12-15 18:21: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

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



案件回顾


阿某(女)与艾某(男)在外务工时相识相爱

一年后

阿某非婚生育了小宝

生育后的第二天

阿某的舅妈吐某与其母亲布某将小宝遗弃

第二天上午8时许

疏附县某乡派出所民警

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女婴

送往疏附县人民医院检查无恙后

交由疏附县儿童福利院代养至今




后经派出所调查

将遗弃女婴的

阿某、吐某、布某抓获归案

儿童福利院向主管部门疏附县民政局

汇报相关情况后

由疏附县民政局向疏附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4日
疏附县人民法院以遗弃罪


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申请人阿某、艾某及其父母均表示

无力承担婴儿的抚养、监护责任

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

抚养和监护遗弃婴儿的条件和能力


近日

疏附县民政局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小宝

父亲艾某、母亲阿某对小宝的监护权

申请由疏附县民政局担任小宝的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判决

撤销被申请人艾某和阿某的监护权

由申请人疏附县民政局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寄语



父母爱护、抚养子女是人之常情,更是法定职责。为人父母,生而不养便遗弃,更是犯罪。由于女婴的母亲阿某及其亲属法律意识淡薄,碍于女婴父母亲未婚先育,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小宝的遭遇令人痛惜,虽然她未能获得父母的关爱,但幸运的是得到了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来源: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