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
案件回顾
一年后
阿某非婚生育了小宝
生育后的第二天
阿某的舅妈吐某与其母亲布某将小宝遗弃
第二天上午8时许
疏附县某乡派出所民警
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女婴
送往疏附县人民医院检查无恙后
交由疏附县儿童福利院代养至今
后经派出所调查
将遗弃女婴的
阿某、吐某、布某抓获归案
儿童福利院向主管部门疏附县民政局
汇报相关情况后
由疏附县民政局向疏附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申请人阿某、艾某及其父母均表示
无力承担婴儿的抚养、监护责任
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
抚养和监护遗弃婴儿的条件和能力
近日
疏附县民政局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小宝
父亲艾某、母亲阿某对小宝的监护权
申请由疏附县民政局担任小宝的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判决
撤销被申请人艾某和阿某的监护权
由申请人疏附县民政局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寄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