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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头屯河区 | 看!这是醉驾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3-12-05 11:38:48 打印 字号: | |

12月1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发布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3年来,272名驾驶员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获刑,该院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受访单位提供


案例一
小区内酒驾 保安报警

今年2月,张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车离开某小区。因停车费问题,他与保安发生争执。见张某满身酒气,保安遂报警。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知道他人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酒后撞上信号灯

今年6月,赛某在朋友家饮了5瓶啤酒后,驾驶小汽车上路,不慎撞上路上的信号灯及石墩。事故发生后,赛某没有报警,反而弃车离开现场回家换衣服,并向保险公司报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赛某虽然衣着整洁,但呼吸间有明显酒味,遂报警。


经鉴定,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赛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赛某具有逃逸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该院判决,被告人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
 “换座” 逃避检查?难逃法网

6月25日,刘某醉酒后驾车拉载朋友邓某上路。行驶一段时间后,刘某发现前面有警务站,遂与邓某换座。邓某驾驶汽车后,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坐在副驾位上的刘某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询问刘某此前是否开车,他言辞闪烁。后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刘某曾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四
再次酒驾被抓

董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 mg/100ml。


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人董某曾于2016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刑事犯罪,不思悔改,知法犯法,属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娜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再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