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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和田县 | 养老保险金少缴5年,损失向谁要?
作者:通讯员:陈德洋  发布时间:2023-11-16 15:49:36 打印 字号: | |

临退休才发现之前供职的单位给自己少缴了5年的养老保险金,可原单位已破产清算,不复存在,5万多元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向谁要?



   案情回顾   
2022年年初,和田地区和田县居民陈某到达退休年龄,他满心欢喜地来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你有5年的养老保险金未缴纳,不能给你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一天没少干,养老保险金却没缴够?陈某赶紧细问,这才得知,1993年1月至1998年12月,他被和田县某供销社派遣到和田县某棉麻公司工作,其间,棉麻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而此事他并不知道。

为尽快办理退休手续,经协调,陈某现所在工作单位对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予以补缴,事后,陈某再向现所在工作单位返还这笔补缴资金。

退休手续办完了,但补缴的养老保险金该找谁要?2005年,棉麻公司已宣告破产并完成清算。陈某就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问题多次前往棉麻公司的唯一股东——和田县某供销社协商,但无果。2022年7月,陈某来到和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供销社赔偿因其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2000余元(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和滞纳金、利息),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于是,陈某将供销社起诉至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陈某所诉主体不明确,他是在棉麻公司上班,而供销社虽系棉麻公司唯一股东,但棉麻公司已经在2005年申请破产,当时发布了相应的公示公告和清算公告,是陈某没有及时到清算小组清算,所造成的后果应由他本人负责。”供销社辩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棉麻公司已在2006年完成了注销登记,陈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该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陈某不服判决,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虽然他被派遣到棉麻公司工作,但仍然是供销社的职工。因此,在二审中,他主张自己为供销社职工,并提交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发放表以及证人证言等,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系供销社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供销社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陈某享受养老保险造成了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由供销社承担1993年至1998年期间未缴纳的陈某养老保险损失52000余元。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