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位于拜城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遭破坏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05年6月20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被拜城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后,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被拜城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为烽火台主体四周向外延伸1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米。2014年3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2010年,阿克苏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工程设施,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虽然该公司对相关设施予以拆除,但施工时深挖坑洞,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然残留在遗址核心区,尚未清除,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今年2月,公益诉讼人阿克苏检察分院向阿克苏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由阿克苏某公司对已经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以示惩戒;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阿克苏中院立案受理,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涉案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考古研究所作出评估认定:阿克苏某公司在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新的坑洞在风蚀、雨蚀的作用下改变了烽燧本体千年形成的稳定性,可能造成烽体整体垮塌。擅自搭建工程设施的行为造成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整体性的破坏,致使烽燧附属房屋设施地层堆积和文物原始埋藏环境造成破坏,且此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对考古科学研究造成极大的干扰和影响。
与此同时,文物部门针对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克苏某公司在2021年已对涉案烽火台遗址核心区搭建的工程设施进行拆除,但未消除文物古迹的潜在危险隐患。依照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文物古迹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许多文物古迹也是国家对文物所在的地域、水域、海域拥有主权的铁证。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对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尤其是用司法的力量推进文物古迹保护刻不容缓。
新疆境内的烽火台遗址是长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对研究唐代西域军政防御体系、边塞烽堠通讯制度和丝绸之路兴衰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文物古迹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精神信仰,是我们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宝贵资源。保护文物古迹是每个单位、个人不可推卸的重要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担当起这个责任,与破坏文物古迹的不法分子开展斗争,坚决维护文物古迹不遭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