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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阿克苏 | 烽火台遗址遭破坏 法院判支付13.6万余元考古发掘保护费
作者:通讯员:曹春华  发布时间:2023-11-01 10:25: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遭到工程设施破坏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


案件回顾 

2005年6月20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被拜城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1年7月12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被拜城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为烽火台主体四周向外延伸1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米。2014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4月25日,拜城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示牌等保护标志。


2010年,阿克苏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工程设施,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虽然该公司对相关设施予以拆除,但施工时深挖坑洞,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然残留在遗址核心区,尚未清除,位于拜城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今年2月,公益诉讼人阿克苏检察分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由阿克苏某公司对已经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以示惩戒;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立案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涉案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作出评估认定:阿克苏某公司在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新的坑洞在风蚀、雨蚀的作用下改变了烽燧本体千年形成的稳定性,可能造成烽体整体垮塌。擅自搭建工程设施的行为,造成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整体性的破坏,致使烽燧附属房屋设施地层堆积和文物原始埋藏环境造成破坏,且此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对考古科学研究造成极大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文物部门针对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法院判决

9月25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克苏某公司在2021年已对涉案烽火台遗址核心区搭建的工程设施进行拆除,但未消除文物古迹的潜在危险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


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新疆境内的烽火台遗址是长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对研究唐代西域军政防御体系、边塞烽堠通讯制度和丝绸之路兴衰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保护文物古迹是每个单位、个人不可推卸的重要社会责任,文物古迹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精神信仰,是我们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宝贵资源。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