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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民丰 | 酒后无证驾驶摩托,你这是在叠buff么?
作者:通讯员:蔺巧丽  发布时间:2023-09-22 10:09:51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可仍然有不少人心存侥幸,认为这“车”仅仅指汽车。殊不知,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同样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案件回顾


7月24日凌晨,罗某与朋友一起聚餐,席间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餐厅出发沿315国道行驶前往小区住处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闻到罗某满身酒气,民警对罗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为确保准确性,民警将罗某带到民丰县人民医院抽血液样本。经鉴定,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涉嫌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罗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酒驾。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来源: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法院及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