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终审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1月20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崔某从江苏省连云港市某日杂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3.45万元,非法获利共计4.05万元。
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数量较大的烟花爆竹,并交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或零售许可的杜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崔某不服上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且崔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主观恶意较深,应当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崔某犯罪事实、次数等情节,并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形,已在量刑上给予充分考量,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崔某及其辩护人请求给予缓刑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