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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倒卖罗布泊遗址文物,判!
  发布时间:2023-08-25 19:59:14 打印 字号: | |

PART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霍某买卖、储存国家二级文物6件,买卖、储存国家三级文物23件,并通过手机拍卖软件将收购的2件国家三级文物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他人获利。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张某、马某全、雷某、雷某刚、袁某非法进入罗布泊保护区多次,非法获取多件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霍某从依某、张某、马某全、马某庆、孙某、雷某、袁某、艾某、阿某处以不等价格收购由罗布泊古罗兰遗址出土的打砸器、石器等器物上百余件。


经鉴定,其涉及多件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依某买卖国家二级文物3件,买卖国家三级文物8件;张某买卖、储存国家三级文物24件;雷某、马某英买卖、储存国家二级文物1件,买卖、储存国家三级文物5件;马某买卖国家二级文物1件;马某庆买卖、储存国家二级文物2件,买卖、储存国家三级文物6件;孙某买卖国家三级文物2件;雷某志买卖、储存国家三级文物10件;袁某买卖、储存国家三级文物3件;阿某买卖国家三级文物1件。


从上述人员的经营场所还查获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文物1180件。


PART 2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霍某、依某、张某、马某庆、雷某、马某英、雷某刚、马某全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参与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孙某、袁某、阿某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参与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处霍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追缴霍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306元,上缴国库;依某、张某、马某庆、雷某、马某英、雷某刚、马某全、孙某、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捌仟元至贰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扣押在案的文物1180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宣判后,霍某等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PART 3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南部的罗布泊保护区,内有小河墓地、楼兰古城遗址等多个未开发的重点文物保护区,存有大量珍贵文物和文化遗址,具有重大社会、历史、文化价值。依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当地自发形成文物经营市场内出售给霍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了保护区的地理、文化原貌。本案的判决对遏制当地破坏楼兰遗址、倒卖文物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也对区域文物保护工作堵塞漏洞,加强文物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线索,对该区域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产生积极效果。

 
来源: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