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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贩卖原油45吨牟利
【人民法院报】克拉玛依3名盗卖原油者分获刑罚
作者:王书林,王素娟,计 野,梁晓海  发布时间:2023-08-24 16:20: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起盗窃、贩卖原油案,维持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224月,白碱滩区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李某、王某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6月至7月期间,克拉玛依某公司的一名油罐车司机张某驾驶油罐车先后三次利用工作便利,在卸油过程中私自截留原油14吨,后倒卖给李某获利1.9万元。同年4月至8月,李某雇佣王某先后在自建院内埋放3个储罐用于存储从张某及其他人处(另案处理)收购的纯原油45.74吨,鉴定后该原油价值16.2万元。案发后,李某主动上交其买卖原油获利的17万元,并返还原油至被盗公司。王某主动上交李某给其发放的“工资”3.2万元。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万元。

    白碱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拉运原油的工作便利,秘密窃取被盗单位的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原油系限制买卖物品,仍予以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三名被告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白碱滩区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克拉玛依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