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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新疆一奶粉店擅用知名商标“羊妈妈”被诉
法院成功调解,被告自愿支付侵权赔偿
作者:王书林,张 婷,孙佳欣,张安琪  发布时间:2023-08-17 10:13: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向原告支付侵权款项。

    

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成立于20166月,该公司主要开展骆驼奶系列产品的研发,并开发出“羊妈妈”骆驼奶系列产品,享有“羊妈妈”权利商标专用权。自成立以来,内蒙古某公司持续多年对权利商标“羊妈妈”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其在第29类“奶粉”、第30类“奶片”、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羊妈妈”商标权。

    

2021年起,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未经原告内蒙古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克拉玛依市开设实体店铺销售驼奶粉等商品,并突出使用“羊妈妈”作为店铺招牌,且在其抖音账号名称、抖音店铺、微信朋友圈店铺等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羊妈妈”标识,在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等媒体上,为其销售的驼奶粉等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开设名称为“羊妈妈新疆驼奶粉专卖店No.1”等店铺。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未经原告内蒙古某公司许可,在经营“奶粉”“奶片”等奶制品过程中,在实体店铺的招牌、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突出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使用“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在原告内蒙古某公司“羊妈妈”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不但不合理避让,反而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的“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向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支付侵权款项4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