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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乌鲁木齐中院结合破产审判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
探索建立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
作者:王书林,王 宁,张 婷  发布时间:2023-08-13 16:05:44 打印 字号: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机制,于近日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创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方式,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预重整是在人民法院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困境企业与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谈判,拟订出预重整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拟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重整程序启动前,庭外商业谈判期间为预重整期间。乌鲁木齐中院紧密结合破产审判实践而制定的《预重整工作指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预重整定义、原则、基本模式、适用条件、预重整申请的审查、预重整辅助机构的确定及其职责。本着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乌鲁木齐中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探索建立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跟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破产审判质量。

    《预重整工作指引》遵循经营主体意思自治、辅助机构落实、属地政府指引协调、司法适度介入的原则。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开展自主谈判。对于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人民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尽力推动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保障预重整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着力助推相关利益主体经营发展,进而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8月12日4版)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