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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克拉玛依 | “偷油”“贩油”一并判!
作者:通讯员:王素娟、计野、梁晓海  发布时间:2023-08-11 18:37:01 打印 字号: | |

8月4日,张某、李某盗窃、贩卖原油案二审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张某是克拉玛依某公司的一名油罐车司机。2021年,在拉运原油工作时,张某萌生了偷油卖油的念想,便自行改装了油罐车,使车在卸油过程中能私自截留部分原油。


同年6月,张某找到朋友李某商量倒卖原油。李某雇佣其侄子王某来到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市高新区),要求王某在自己的自建院后院挖出三个大坑,埋放储罐用于储存从张某及多方(另案处理)收购的原油,对外进行倒卖,并答应给王某发放“工资”。


2021年8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在对白碱滩区某街道自建院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的自建院内涉嫌存储危险化学品,立即对李某进行行政立案侦查。次日,李某同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二人倒卖原油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李某、王某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驾驶油罐车先后三次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在卸油过程中私自截留原油14吨,后倒卖给李某获利1.9万元。同年4月至8月,李某雇佣王某先后在自建院内埋放3个储罐用于存储从张某及多方(另案处理)收购的原油45.74吨,鉴定后原油价值16.2万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上交其买卖原油获利的17万元,并发还剩余原油至被盗公司,王某主动上交李某给其发放的“工资”3.2万元,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万元。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拉运原油的工作便利,秘密窃取被盗单位的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原油系限制买卖物品,仍予以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三名被告人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月4日,经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严曦提示,原油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更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储备能源,盗窃及非法买卖原油需严厉打击。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点》,持续保持打击涉油气田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斩断盗油违法利益链条,为克拉玛依“一主多元”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来源: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