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多地正在经历持续高温天气,从事露天工作人员面临着高温“烤”验。劳动者有高温作业中暑甚至患热射病死亡的风险,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4日,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1年4月26日,某建筑公司与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后终止。
2021年4月30日,气温骤增,室外温度高达30多度,成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突然晕倒,意识模糊,应答反应迟钝,之后被送至医院急诊科诊治,于2021年5月1日14:35抢救无效死亡。
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被拒,故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1.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系在案涉建筑施工工程现场从事作业的人员,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热射病系被强烈的阳光照射所引发的身体突变,成某对自己在高温下工作可能会中暑,甚至会导致死亡是无法预见,亦无法控制的,且其在中暑晕倒前在工地正常开展施工作业,身体未出现任何异常,事故的发生也非出于其本意。
成某的热射病是由外部环境所引发,并非由其自身疾病、原发性疾病因素所致。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该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官提醒
本案案涉保险合同未约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尽的相关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事故是因投保人的过错所致,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到注意、防止义务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为避免类似悲剧重演,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及作息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和个人防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变能力,以最大程度降低员工发生中暑等突发事件的概率,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