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合理?2023年5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案件回顾
被告小江驾驶小车与横过马路的小花相撞,导致小花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小花的伤势治疗痊愈后与小江就相关费用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江赔偿相关费用。
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事宜争议不大,但对误工费一项双方始终存在争议。
小花的律师称,小花系无固定收入,并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果小江没有开车撞伤小花,其可能随时找工作。因此主张参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小花的误工费合计36000余元。而小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小花本来就没有工作,小江开车撞伤小花的事故没有实际造成小花收入的减少,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双方各执一词。
经审理查明,小花家中共四口人,家中只有其丈夫上班工资收入,小花在家中主要承担照顾两个孩子的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承办法官认为,法规所述“固定收入”是指被侵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期限获得的收入,如按月领取的工资报酬或者按周、天领取的酬劳等。因此,小花的情况不属于该款中的“固定收入”范畴,其主张参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但如果据此认定小花没有工作,亦没有实际的收入损失,可能会直接否认小花在家庭中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付出。小花虽然没有直接劳动收入,但是对家庭来讲小花是提供了一定经济价值的服务,其遭受交通事故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家庭的整体开支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本案误工费可以参照家务行业从业者收入酌定考虑。
经过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5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一致。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小花的误工费。经双方近一个小时的讨论,保险公司同意赔偿20000余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官提醒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遵循的理念。本案中,交通事故对于小花家庭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作为为家庭默默付出的妻子或母亲,如果直接判决驳回小花误工费的诉求,可能直接否定其在家庭中的付出,影响家庭的和谐。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审判工作中,通过调解方式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