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开起来了,宅基地也盘活了,债务履行也有指望了。”
……
事情还得从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说起:
马某某与新疆乌鲁木齐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5万元,并由马某某妻子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马某某、王某某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银行遂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因债务仍未履行,经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乌鲁木齐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房产1套,并征询被执行人意见,对该农村宅基地房产进行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在公告中明确说明根据法律规定限定受让主体必须为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成员且未分配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
受农村宅基地房产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拍卖变卖程序结束均无人应价购买,也无法用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抵偿债务,案件执行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在“山穷水尽”之时,执行法官反复到实地查看,思考破局之路,在看到宅基地周边蓬勃发展的“农家乐”后,想到如果将该房产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由申请执行人对外招租,通过经营管理权变现债权,既可以使案件继续推进,也可以使被执行人在房产经营权到期后继续保有房产的实际价值。
这个工作思路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经双方协商,将该房产交付由申请执行人银行管理,银行可以通过占有、使用、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占有使用费定价为每月2000元用于折抵债务。银行取得管理权后,对该处农村宅基地房产出租给第三方开办了“农家乐”,生意红火,陷入僵局的案件迎来“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