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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霍尔果斯 | 赔偿+道歉!
作者:阿依伯塔·赛力江  发布时间:2023-07-05 16:03:33 打印 字号: | |

01

案件回顾

伊犁州霍尔果斯市的赵某是一名抖音播主,管理某微信群。2021年,因经济纠纷赵某在其管理的某微信群发表针对何某的侮辱性言论,并在抖音直播间对何某使用贬损性言辞。


2022年7月4日,何某以赵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赵某起诉至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02

法院判决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中赵某的言论没有明确指向何某本人。故,何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22年12月28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2023112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并提交新的证据。


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何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认定赵某在微信群、抖音直播间使用了针对何某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言辞,赵某在主观上具有对何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何某名誉权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对何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2023年6月9日,二审法院判令赵某向何某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以及抖音直播间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平台发布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一审中,何某因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侵犯其名誉权,故承担了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来源: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