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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塔城 | 提供劳务者受伤,谁赔偿?
作者:通讯员:殷萍  发布时间:2023-06-09 10:16:07 打印 字号: | |

又到了农忙时节,随着现代化机械的普及和运用,许多农户依靠机械化操作省时省力、精耕细作。然而,机械化操作中一些大型农机具的使用维护以及因操作、维修不当造成无法预见的伤害,给农户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案情

小刘(化名)给小王(化名)维修收割机时,使用榔头和錾子砸轴承,致使正在一起从事维修工作的小张(化名)右眼被铁渣击伤。


经鉴定,小张右眼伤情为伤残八级。小张遂于2019年7月起诉至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小刘、小王赔偿医疗费、购买辅助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8216.3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小张右眼损伤,根据过错责任应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即341751元。但小刘因劳务给小张造成的损伤,应由接受劳务的小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前期小王已垫付医疗费用1395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小张202251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未举证证实其父母亲失去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王赔偿小张各项损失288731.17元,因小王已垫付疗费用139500元,故其仍应向小张支付赔偿款149231.17元。


释法

小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小张右眼损伤,应当赔偿小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无论小张是受小王指示帮忙修理还是自行前往,其作为成年人都应当预见在小刘进行砸轴承的操作时存在一定风险,从而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防御和躲避,但其在小刘操作时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防御或躲避行为,故对其自身造成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判决,小刘因劳务给小张造成的损失,由接受劳务的小王承担70% 民事赔偿责任,小张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小王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小刘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农忙时节,农户的专注力大多放在了如何更快更好地提质增效,有时会忽略生产安全。随着大量的农业机械投入生产,极易发生农机具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甚至有的农户将农机具作为代步工具,替代交通工具,违章载人载物等,也容易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故。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操作使用维护农机具过程中一定要将安全置于首位!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