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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失足少年免于刑罚,人民法院助其“新生”
作者:通讯员:何青  发布时间:2023-05-30 11:17:2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被告人张小某与被害人陈小某在某学校寝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陈小某在其床上击打被告人张小某面部,被告人张小某遂提出二人前往该学校食堂附近“解决”,被告人张小某与被害人陈小某先后行至学校食堂外并厮打,被告人张小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小某的头面部,造成被害人陈小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被害人谅解。鉴于被告人张小某平时表现良好,主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家庭和社会也承担着教育和帮扶的义务,经综合考虑,遂判决张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采用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多项机制,教育感化失足少年,使其今后更好融入社会,走好人生路。此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未成年人易表现冲动性人格,家庭和学校十分重要,引导未成年人遇事冷静,保持克制,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氛围。

 
来源:新疆高院少年审判庭(研究室)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