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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天山区 | 13岁少女遭性侵,法院:零容忍!
作者:通讯员:王莹  发布时间:2023-05-26 10:08: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21年12月,张轩和只有13周岁的李婕相识于网络,并谈起了所谓的“恋爱”,直到2022年2月李婕怀孕。当李婕母亲得知此事后震怒,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轩在明知被害人李婕未满14周岁情形下,仍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怀孕,其因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文章中均为化名)


判决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轩明知案发时被害人年龄未满14周岁系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但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结合情节予以酌情处理。


今年5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害人家庭暴露出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表示担忧。李婕父母承担着对未成年女儿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应当及时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但在生活中对女儿缺乏关注、疏于管教,忽视陪伴,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间接导致李婕身心受到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故依法向被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要求被害人父母要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加强对李婕的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两性观念,多方面全方位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要求李婕父母要高度关注李婕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关爱多加陪伴,了解其学习情况、交友情况,尤其加强对其网络活动的监管,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本案的被告人张轩对被害人李婕身心造成伤害,必然严惩不贷,从重处罚。同时,被害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职间接造成损害后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因懵懂无知遭受伤害,彰显人民法院的使命与担当。


 
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