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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天山区 | 价低者得 算不算“跳单”?
作者:通讯员:迪丽达·叶克奔  发布时间:2023-05-24 10:31:21 打印 字号: | |

购买二手房时选了服务费用较低的中介交易,被另一家中介公司起诉并索赔,这种情况算“跳单”吗?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天山区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接受石某的委托,为其在天山区寻找二手房源,并签订了《居间合同(带看专用)》(以下简称《居间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未填写带看房屋地址及落款日期。


当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业务员联系石某,称为她找到一处合适的房源,售价155万元。第二天上午,石某接到甲公司业务员的信息,表示已为她找到一处168万元的房屋,并称谈价空间大。当天,石某来到天山区某小区,与甲公司业务员一起实地看房。


此后,石某又与乙公司业务员一同看房。这时石某发现,两家公司所说的是同一房源。经过对比后,石某通过乙公司与房主达成购房协议,签订购房合同后,她向乙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甲公司得知后认为石某的行为违约,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遭到石某拒绝。今年4月,甲公司将石某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石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石某辩称,自己没有利用原告甲公司提供的信息购房,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自己有权选择其他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外,原告未能促成房屋交易,也无权索要中介费。在此次案件中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合同也叫居间合同,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因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产生诉讼,属中介合同纠纷。


本案中,乙公司先于甲公司向石某提供了涉案房屋的信息,虽然房屋信息不明确,但从大概描述的楼层、面积等与次日甲公司提供的房源基本一致。


虽然石某首次查看涉案房屋是由甲公司业务员带领,但该房屋的信息并非仅能通过其获得,乙公司亦掌握该房源信息且实际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石某最终选择报价低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系其应有的权利,也符合常理。


石某按照中介费标准向乙公司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居间费用,整个交易过程中石某并无规避支付甲公司居间费的恶意,只是对二手房地产市场上不同居间服务商的选择。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石某最终的交易成功系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故石某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