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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阿瓦提 | 景区内骑马摔伤 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应担责
作者:通讯员:张锦乐  发布时间:2023-05-18 17:11:15 打印 字号: | |

纵马驰骋辽阔草原,是多少游客向往的场景。但骑马有风险,没有经验的游客不要轻易尝试这一运动。阿克苏地区的巴某就自信地跃上马背,不料意外受伤,与景区等多方产生纠纷。



2020年6月,巴某一行5人来到阿瓦提县某景区游玩。游玩时,巴某看到玉某在景区内经营骑马项目。巴某曾骑过马,自信自己的“骑术”,便支付了30元体验费上了马。


上马时,服务人员口头叮嘱巴某骑马要“慢一点”。然而,因为巴某骑马速度过快,还没走太远,马突然摔倒在地,巴某也从马背上摔了下来,导致左锁骨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巴某为十级伤残。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产生医疗费近5万元。出院后,巴某拿着司法鉴定书,找到阿瓦提县某景区及玉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万余元。


阿瓦提县某景区认为巴某主张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巴某受伤,他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玉某说,巴某在骑马时有专人搀扶上马,并告知他有关的注意事项。但因巴某骑马速度过快导致其摔倒。事发后他立即开车将巴某送至医院治疗,玉某认为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阿瓦提县某景区承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玉某的一部分损失项目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列,不予赔偿。


由于三方责任人始终无法协商好赔偿方案,巴某将三方起诉至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骑马运动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骑马场所提供的骑马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相关要求。玉某在旅游景区向游客提供收费的骑马运动服务项目,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他既未提供骑马安全防护装备,也没能对骑马运动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充分提示,对巴某摔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作为旅游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游客在景区范围内游玩的安全。从玉某在景区骑马受伤具体情况看,景区显然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法官在走访中发现景区虽然在醒目处张贴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提示牌,但该提示内容过于宽泛、没有针对性,起不到对具体旅游项目特定危险的警示作用,也替代不了对景区管理应履行的责任,因此景区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显应当预见骑马运动存在的伤亡风险,在没有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骑术,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对造成自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定,依据景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巴某在景区骑马受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今年2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巴某18.7万元;玉某赔偿巴某1.8万余元;景区赔偿巴某700余元,巴某自身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对自身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景区中体验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时,一定要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预估自己是否可以参与其中,以免发生意外。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