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发泄情绪故意放火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人民币1.3万元。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因生活中琐事产生负面情绪,为发泄情绪入住一家酒店后故意使用打火机将房间内被褥点燃。酒店工作人员接到着火电话后到现场将火扑灭。
经鉴定,放火财物损失价值1.3万元。
法院判决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杨某某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了酒店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遇到困难、问题,应采取合适方式、合适途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放火等极端行为,否则容易酿成大错,深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