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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新市区 | 我一不开心就纵火,法院:三年起!
作者:通讯员:赵慧杰  发布时间:2023-05-17 10:43: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发泄情绪故意放火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人民币1.3万元。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因生活中琐事产生负面情绪,为发泄情绪入住一家酒店后故意使用打火机将房间内被褥点燃。酒店工作人员接到着火电话后到现场将火扑灭。


经鉴定,放火财物损失价值1.3万元。


法院判决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杨某某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了酒店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遇到困难、问题,应采取合适方式、合适途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放火等极端行为,否则容易酿成大错,深陷囹圄悔之晚矣。


 
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