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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乌鲁木齐中院异地执结5.6亿票据追索案
作者:王书林,张 婷,彭德翔  发布时间:2023-05-06 11:24: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乌苏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博湖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感谢该院执行局在涉及5.6亿元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中,通过上千公里的异地奔赴和数十次的沟通调查,将全部标的额执行到位,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化解了潜在风险。

在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案件中,乌苏某商业银行、博湖某商业银行与共同被执行人吉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某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全部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案件以终结执行结案。

然而,自2022年6月开始,被执行人态度陡然强硬,拒绝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这一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乌苏某商业银行和博湖某商业银行被确定为高风险银行。

乌鲁木齐中院旋即展开协调,多次给被执行人拨打电话,了解案件未履行的原因和情况,但被执行人均未接听电话。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也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为了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乌鲁木齐中院执行局局长翟青峰向该院院长叶敏汇报了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当前执行的情况。叶敏要求办案人员要迅速出击,尽快依法执结。    

翟青峰随即要求执行团队抓紧学习、熟悉相关银行业务,拟出执行方案,迅速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对其采取执行和惩戒措施。

今年3月初,执行干警经历了十几个小时的旅途劳累到达被执行人所在地吉林集安,大家立即投入工作中去,连夜对被执行人所有营业网点以及名下所掌握的财产进行现场走访和清点。第二天,执行干警到达吉林某银行营业部,对银行内部账户以及近期资金流水进行了查询,确定了资金走向,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在张贴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后,该银行于翌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685万元。   

被执行人虽然支付了部分案款,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解决潜在的重大风险。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可能持有相关债券后,执行干警立即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及时赶往北京,查找相关财产线索,快速行动并准确控制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债券。干警们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债券,按照金融债券市场交易规则,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按案件执行标的金额足额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合计为申请执行人追回债权5.6亿元。

日前,乌鲁木齐中院向两起执行案件双方送达结案通知书,案件圆满执结。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